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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悔,夫妻玩猫腻赚钱,法庭判赔184万

编辑:法务通 时间:2011-09-09 浏览次数:2225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审理了一起违约索赔案。这起索赔案的奇特之处在于,一套二手房的房主见房价上涨,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在法院终审判决其继续以原约定价格205万元出售房屋后,房主赶快把房子连着转手3次,并最终以409万元售出。经过审理,法院当庭判决黄先生夫妇赔偿买家184万余元。买家同时建议法庭追究黄先生妨碍司法的刑事责任。

房主说买家逃税

不愿继续卖她房

2009年4月4日,黄先生与王女士通过中介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黄先生将位于朝阳区青年路的一套110余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王女士,成交价为205万元。签约后,王女士付给了黄先生10万元定金和120万元首付款,剩余75万元从银行贷款。

5个月后,在实际网签时,黄先生却反悔了。因黄先生拒绝在网签合同上签字,导致交易无法完成,贷款也被迫中止。据黄先生讲,王女士在网签合同上写的房屋价款是95万元,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是205万元。黄先生表示,他觉得王女士有避税嫌疑,所以才拒绝签字。

无视法院判决

房主悄悄转售

2009年10月,黄先生以王女士未按约定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为由,先一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王女士随即提出反诉。后经朝阳法院和二中院两审审理,2010年6月1日,法院终审驳回了黄先生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双方继续履行约定,办理贷款及过户。

按照这份终审判决,黄先生只能以205万元把房子卖给王女士。但是,去年下半年北京的房价已经进入快速上涨通道。对于这份终审判决,黄先生视若无睹。2010年8月,王女士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却发现,就在终审判决下达并生效的第8天,黄先生与妻子刘女士迅速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约定诉争房屋由刘女士单独所有。当天,二人就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将房屋产权转移到了刘女士名下。

次日,刘女士又火速与案外人屈某进行了网签,约定屈某按63万元的价格购买诉争房屋,并于当天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个月后,屈某通过中介再次将这套房以409万的价格出售给了孙某,但网签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成交价仅为63万元。如今这套房就在案外人孙某名下。

就在这两次倒手间,房子的实际成交价翻了一倍。

买家索赔208万 房主说没有依据

由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法院执行程序被迫终结。

王女士再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黄先生夫妇赔偿约定违约金100万元,合同差价扣除违约金后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104万元,以及中介服务费、贷款服务费等经济损失4万余元。

王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从中介公司调取到的屈某和孙某之间签订的售房合同,证实实际成交价为409万元。与此同时,王女士还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如今法院已将黄先生的爱人刘女士名下的一套位于太阳宫的房产查封。

对于王女士的诉请,黄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卖房差价是屈某和孙某之间的交易产生的,与黄先生本人无关。

上午,朝阳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黄先生不仅不自觉履行,反而与其妻子恶意串通,通过夫妻约定将诉争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继而转让他人,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黄先生夫妇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基本原则,而且损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黄先生夫妇赔偿王女士100万违约金、80万经济损失以及4万余元中介费。

尽快创建

信息共享平台

专家分析

法院终审判决已经作出并生效,然而涉案房产却这样堂而皇之的接连完成了3次过户,说起来不免有些荒唐。对此,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认为,这足以说明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

“对于有争议的房产,尤其是已经得到终审判决的,如果能在法院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之间建立起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就能有效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于律师表示,在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一些重要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是当务之急,否则“执行难”的问题会“难上加难”。

 

恶意转移房产

已经涉嫌犯罪

“其实,严格来讲,这已不是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一种恶意规避法院判决的行为,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的严肃性。”于律师认为,黄先生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又将涉案房产过户、转卖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严格来说已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于律师同时提醒,在相关部门之间缺乏信息沟通的现状下,有一定胜诉把握的当事人,可以考虑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因对方恶意转移所带来的执行风险。

(本文来源:深圳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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